P2P资金存管的几个理解误区

自2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之后,互联网金融圈对此讨论非常之多,投资者也都将注意力集中到了这个上面,以此作为选择平台的依据。

自2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之后,互联网金融圈对此讨论非常之多,投资者也都将注意力集中到了这个上面,以此作为选择平台的依据。

P2P资金存管的几个理解误区

在与投资者的交流中,包括阅读一些媒体的报道中,老祝发现,对于银行存管,还是存在一定的理解偏差。

这就有点像当年热火朝天说ICP证一样,很多人急匆匆地解读何谓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发布ICP的平台名单,但事后又出来了EDI的说法。再后来,又说网贷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一个单独的类别,以前的申请都没有用,都要重新申请….

这说明,我们对一些政策的理解,都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1、一知半解,却急于下结论。

光看一句话,缺乏对前后内容的整体把握,就容易发生错误的解读,也就不理解法规条文的真正内涵。

《暂行办法》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但实际上具体申请何种类别,并没有明确,是有待通信主管部门明确的。而且备案既然作为前置条件,那说明只要平台能够完成备案,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肯定可以通过的。提前申请的所谓ICP,跟平台是否安全,也没有任何关系。

2、道听途说,缺乏实际求证。

所谓对监管的理解,都是看报道、看新闻,但自己从未认真地读过《暂行办法》、《存管指引》、《备案指引》的全文,也没有去看过监管部门的答记者问,也没有与实际的行业参与者交流,就容易被人误导。

例如对银行存管的理解,现在有“联合存管”和“直接存管”之辩,但不少说法都是主观臆断,而投资者看了这种文章,自己不做思考,机械地凭某个特征来去区分哪种是联合存管、哪种是直接存管,就走入了误区。

闲话休提,接下来,我们一起来讨论下目前有关银行存管的几个理解误区。

误区一:银行存管了,这个平台就是安全的?

银行存管实际上与平台是否安全,没有必然关系。上银行存管的平台,照样出问题,这个实际的例子已经有了,如国X金融。

现阶段,银行出于声誉的风险,对平台的选择非常谨慎,能通过的,绝大部分资质和条件还是不错的,这就给投资者造成了一种错觉:

觉得这样的平台,实力都强、项目都真,不会存在欺诈和自融。

但是,银行对此是无法做保证的,也不是所有审核流程都能严格执行。如果银行真能那么厉害,那银行的贷款,也就不会有那么多坏账了。

其次,存管难是一时的现象,越往后,存管接入越容易,100家、200、…、500家,甚至更多的平台,都会上银行存管,那这个时候,就更不能用这个存管作为筛选平台的指标了。

本质上,和现在各大平台普遍使用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托管,也没有太大区别。

误区二:有银行存管的平台,是不是即使平台跑路,我的投资也不会打水漂?

这个谈到了银行存管的价值问题。实际上,监管层也说了,银行存管最大的意义是让平台“见钱不摸钱”,即投资者的资金,平台无法挪用和侵占。

但这个不能摸的钱,只是你在存管账户中的余额,或者投资某个标的的资金确保不经过平台的手直接打到借款人的账户。

所以如果平台跑路,账户的余额,是可以保证安全的。

但未到期的投资本息和利息呢?这个银行解决不了,也不会来解决。

如果是诈骗分子,项目都是虚构的,银行是发现不了的,意味着投资的钱还是会打到这些虚构的借款项目对应的银行账户。骗子可以从容地提取这些资金,然后跑路。

即使不是欺诈平台,也不存在跑路一说,但借款人如果发生违约,那还是要靠平台去催收、去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来挽回损失,银行不参与,也不会兜底。

存管也不能解决平台自融的问题,隐性的资金池照样存在。

总之一句话,银行存管并不能降低投资风险,也无法杜绝欺诈风险,如果平台跑路,投资一样打水漂。

误区三:有第三方支付参与的,就是联合存管?

有人老是拿联合存管说事,并指出,使用了第三方支付的都是联合存管。

实际上可以这么说,现在银行提供的存管方案,都是直接存管,都是符合监管要求的。

为什么?

银行是最注重合规问题的,如果不符合规定,那根本就不会推他们的存管方案。(原先尝试过推联合存管的,都已经停了)

判断是否直接存管,不是看是否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而要看《存管指引》中要求的账户开立和注销、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关键职责,是不是由银行来主导完成?

是不是能够在银行的官方网站,能查到投资者个人的银行存管账户及余额?

如果是,那就是直接存管。

至于是不是在过程中,有支付公司参与、提供支付渠道,那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技术服务。

银监会就相关问题,是这么解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对此,老祝在与一些银行交流时,也得到了印证。

当时我问一个银行:你们这个方案中,是允许选择一个第三方支付作为存管资金充值的主要支付渠道的,这种是否符合规定?

银行负责人的回复是:不符合规定,银行就不会推这样的方案。相关方案,是在北京,由监管部门进行专项评审,审定通过的,你说这是不是合规?

实际上目前很多银行的存管方案,都有第三方支付参与,只是有些没有那么显著地展示,并且第三方支付的主要股东也是银行。

这说明,如果第三方支付只是作为支付渠道,那与联合存管,是完全两回事;你甚至可以用支付宝直接往存管账户转账,这仅仅是一种充值方式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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