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盐业公司财务科长牟秀华遭刑讯逼供坐冤狱3年牟秀华简历近况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盐业公司财务科长牟秀华遭刑讯逼供坐冤狱3年,牟秀华被控犯贪污罪先后三次被坊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前两次均被上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第三次被上级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件指定异地办理后检方撤诉

宣判后,牟秀华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月4日,潍坊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牟秀华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裁定撤销(2004)坊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5年12月27日,坊子区法院作出(2005)坊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几近相同的证据,再次认定牟秀华贪污公款90800万元,判其有期徒刑6年。

牟秀华不服判决,又提出上诉。2006年3月20日,潍坊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潍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原判决认定牟秀华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2005)坊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将此案再次发回坊子区法院重新审理。

2006年9月30日,坊子区法院作出(2006)坊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第三次认定牟秀华贪污公款908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6年。

宣判后,牟秀华仍不服、上诉。2006年10月26日,潍坊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2006)潍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牟秀华贪污公款90800元错误,牟秀华贪污公款实际数额为44080元,改判牟秀华有期徒刑3年,缓行3年。据悉,此时距她被逮捕已2年7个月。

对这一结果,牟秀华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2007年5月,潍坊市中级法院驳回牟秀华的申诉。之后,她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13年12月20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2012)鲁刑监字第76号再审决定书,认定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指令潍坊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4年8月15日,潍坊市中级法院作出(2014)潍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之前判决,指定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对本案重新审判。

2016年12月21日,潍城区法院作出(2016)鲁0702刑再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对牟秀华的起诉。2017年1月19日,潍城区检察院对牟秀华作出不起诉决定。